韩国《产业技术保护及防止泄露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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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政府最近对《产业技术保护及防止泄露法》进行了修订并将从2020年2月21日起开始实施。新法强化了对于产业技术及国家核心技术侵权行为的程序性监管及实质性处罚的力度。我们认为计划通过投资并购韩国企业或聘用韩国籍技术人员等方式从韩国引进技术的中国企业,有必要对其加以适当关注,所以现将新法的修订内容择要介绍如下: |
一.
| 强化了对于国家核心技术持有机构引进外资行为的审查级别(新法第11条第2款) |
| 现行法规定,获得韩国政府研发经费资助的国家核心技术持有机构,通过向外国投资者转让50%以上股权等方式引进外资时,应事先向产业通商资源部进行备案。 而新法规定,即使所持有的国家核心技术是自行研发的,并未获得韩国政府的经费资助,引进外资时仍需向产业通商资源部进行备案;而对于获得国家研发经费资助的国家核心技术持有机构引进外资的行为,则适用更为严格的审查级别,即规定此时应事先获得产业通商资源部的批准,而非备案。 |
二. | 完善了对国家核心技术的保护措施(新法第10条) |
| 现行法规定,国家核心技术的持有或管理机构,应通过采取设定技术保护区域、进行出入人员管理或者出入时携带物品检查等措施,构建防止国家核心技术泄露的制度体系。 而新法要求,相关机构在上述措施之外,还应采取包括与国家核心技术相关涉密人员签订离职管理及保密协议在内的,人员管理层面的保密措施。 |
三. | 加大了对于国家核心技术泄露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法第36条) |
| 现行法规定,对于向国外泄露国家核心技术的行为,可处以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处以最高15亿韩元(约合人民币900万元)的罚金;但是因为对于最低量刑标准未予以规定,所以法律实践中处罚偏轻的情形较为多见。 而根据新法规定,则可以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外并处最高15亿韩元的罚金;通过对3年最低量刑标准及并处罚金制度进行规定,客观上强化了处罚力度。 |
四. | 提高了对于产业技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金上限(新法第22条第2款) |
| 现行法对于产业技术泄露以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金判定标准并未进行明确规定,所以在韩国的法律实践中侵权人原则上仅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害负担赔偿责任。 反观在新法中引进了惩罚性赔偿制度(punitive damages)。即对于基于故意的产业技术侵权行为,法院在综合考量侵权人的优势地位、主观故意或对其损害发生的认识程度等因素后,可以按所确定损害数额的最高3倍确定实际赔偿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9年7月19日起修改实施的韩国《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商业秘密保护法》中,也规定了类似的加重惩罚制度。在通过上述多部法律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多维度适用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被判以3倍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中国企业在聘用韩国籍技术人员时,应更加注意防范侵害原用人单位的产业技术秘密,例如禁止新聘人员将原用人单位的技术资料带进公司等等。 |
综上,中国企业从韩国引进技术或与韩国企业进行技术合作时,有必要加强韩国法律视角下的合规分析,从技术及法律层面对目标技术进行双重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妥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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